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課(一)字第1091148597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

    (圖表請參閱附件)
    前項班級數指學校編制之普通班級(含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不含
    特教班。
    教師協辦行政減授節數,於表列總節數範圍內運用,需兼顧學生權益
    ,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