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私立學校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教課(二)字第1101534881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
    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
    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學者專家: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
          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任職
          業律師或擔任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二)社會人士: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
          二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
          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