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
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
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學者專家: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
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任職
業律師或擔任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二)社會人士: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
二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
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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