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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廢止(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387107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臺南市政府八九南市秘法字第 21161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號 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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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廢止(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387107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9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