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府應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其中一人應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客家事務委員會
代表。
二、本市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三、本市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指本市立案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及依法設
立登記之社會團體,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為從事兒童、少年、老
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或現任執業律師、社會工作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或社會工作有關
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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