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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0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醫字第1001021118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0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醫字第1001021118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臺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 之救護工作,保障市民之生命安全並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 資源,提升救護之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各項活動救護支援申請表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