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0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醫字第1001021118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立法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臺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
之救護工作,保障市民之生命安全並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
資源,提升救護之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