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委託民間廠商經營管理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勞福字第 1051278638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擔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之;其餘由本府就下列本府人員(
    科長級以上)派兼之:
  (一)財政稅務局代表。
  (二)主計處代表。
  (三)法制處代表。
  (四)工務局代表。
  (五)觀光旅遊局代表。
  (六)經濟發展局代表。
  (七)消防局代表。
  (八)環境保護局代表。
  (九)衛生局代表。
  (十)勞工局代表。
  (十一)其他經市長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