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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6月21日高雄縣政府府民宗字第 0960135167A號令修正發布 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高雄縣政府91府民宗字第0910235089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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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 4月 3日高雄縣政府92府民宗字第0920113783號令、第0920 05074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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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高雄縣政府府民宗字第094022554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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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 6月21日高雄縣政府府民宗字第 0960135167A號令修正發布 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
附表一-高雄縣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附表二-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土地使用清冊
附表三-土地捐贈書
附表四-土地使用同意書
附表五-高雄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規定檢具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表件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 屆時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