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高字第 11030532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學校新聘教師之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
    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學校所擬訂之甄選簡章,應提交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據以
            辦理。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
            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
            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
            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
            、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甄選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3.甄選簡章(草案)報本局審查,並以一週內完成審查為原則
            。
          4.甄選資格,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且無第三十
            一條、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九條任用限制之各類科合格教
            師資格者為限,不得增列其他特別限制。
          5.簡章內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
              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
              )分發,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
              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
              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理
              (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
              師證書(或當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暨當年
              度八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
              試。
           (3)現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
              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
              申請聘任。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度開始聘任。凡逾期
              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4)應試者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
              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6.甄選錄取人員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其缺額由備取人員
            遞補之。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惟期間
            可遞補之缺額僅限當年八月一日前生效之缺額。
    (二)公告甄選訊息:於學校及本局網站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
          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三)甄選方式
          1.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
            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
            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
            專人擇聘之,其中外聘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2.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
            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
            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
            名負責。
          3.評分表應予彌封。
          4.評分表有所塗改更正時,應請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5.口試及試教時間視錄取人數多寡提甄選委員會訂定。
          6.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
            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前述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
            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
            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
            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7.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
            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四)學校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依甄選成績順序錄取,提請
          教評會審查,若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
          教師法第十九條任用限制者,各校應予聘任。
    (五)當應甄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以已修畢特教三
          學分以上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優先錄取。
    (六)學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
          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