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 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 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