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停管字第 105332456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
        於路邊停放整齊;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
        尺之通道。
  (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
        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