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單位辦理前點事項,提案應依下列程序簽辦:(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依程序應先行審查之案件,應先送請各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
完成審查處理程序:
1.屬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停止適用)案,應先送請行政處(法制)審查。
2.屬墊付案應先加會財政處、主計處。
3.屬澎湖縣議會同意墊付追認案,得免再會辦相關業務單位審查
,惟提案內容應與前提送澎湖縣議會提案內容相符。
(二)陳奉一層批准。
(三)製作縣務會議提案文件,送一層核可。但屬自治法規及委辦規則
案,應先經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始得提送縣務會議審議
。
非依前項程序辦理之提案,行政處得拒絕排入議程。
提案書格式如附件二、三、四及書寫說明。提案書中相關單位審查意
見欄應記載完整,內簽文件不應附於提案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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