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務會議提案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規字第105130010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附件三、附件四,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單位辦理前點事項,提案應依下列程序簽辦:(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依程序應先行審查之案件,應先送請各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
        完成審查處理程序:
        1.屬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停止適用)案,應先送請行政處(法制)審查。
        2.屬墊付案應先加會財政處、主計處。
        3.屬澎湖縣議會同意墊付追認案,得免再會辦相關業務單位審查
          ,惟提案內容應與前提送澎湖縣議會提案內容相符。
  (二)陳奉一層批准。
  (三)製作縣務會議提案文件,送一層核可。但屬自治法規及委辦規則
        案,應先經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始得提送縣務會議審議
        。
    非依前項程序辦理之提案,行政處得拒絕排入議程。
    提案書格式如附件二、三、四及書寫說明。提案書中相關單位審查意
    見欄應記載完整,內簽文件不應附於提案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