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澎湖縣政府府授衛醫字第1033302783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原則每年召開委員會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委任一人為主席;
    若未委任,則由各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不克
    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
    席,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