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各消防分隊,維持無(有)線電
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救護人員、車輛之
調度。
2.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
資源狀況,以利到院前緊急救護載送傷病患送醫地點指揮調度
之參考。
3.辦理年度救護技術員訓練,以提高救護技術員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
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
生管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
時可動員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
防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切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
隊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
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
5.督導轄區醫療機構,維持緊急救護通訊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
時之通報、聯絡與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之調派。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並按時提供特
殊病房,一般病房空床資料。
2.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陳報衛生局備查並副
知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與聯絡人。
(3)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
方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
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
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標示牌幟
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
方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練事項。
(8)急救責任醫院得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指派。
3.其他經衛生機關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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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
提供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區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
護技術員,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應立即通報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之緊急應變小組或勤務
指揮中心。並按(附表一)之通報系統陳報。
(三)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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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
(一)消防局:
1.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分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
2.視事故災情之需要,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開設急救站
,擇定安全地點,暫時收容 事故傷病患。
3.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
救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4.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到院前緊急救護傷病患人數及事
故現場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及中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5.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得
協調軍方或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
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報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應辦理指揮、派遣及
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1.指揮作業:
(1)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
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
(2)協助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
全地點,開設現場急救站,以辦理現場救護、聯絡、指揮及
臨時收容事故傷病患等事項。
(3)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調度需要,立即聯繫轄區有關急救責任
醫院、衛生所之救護人員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並待命
收治傷患。
(4)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
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
該醫療區域之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
療。
2.派遣作業:
(1)指派醫療院所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災情評估回報與後
續處理。
(2)指派急救站指揮官、辦理傷病患之檢傷、醫療救護、後續就
醫治療及死亡診斷、協助驗屍等工作分派事項。
(3)督導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等資料
。
(4)協助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派急救站救護車調度指揮官,負責傷
患後送交通工具指揮調度事宜。
3.通報作業:
(1)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事故編號,請醫療院所確實填列送
至醫院之傷患情形。
(2)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
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陳報縣府及衛生福利
部。
4.申請跨區支援:
(1)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得會
同消防局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
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立即報告衛生福利部,請求醫療支
援。
(2)通報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協調調派救護人員,救護設施
等協助及支援。
(3)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到達後,
協助辦理有關緊急救護事宜。
(4)協助跨區支援救護隊進駐事宜。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於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域協助交通指揮、管制,以利傷病
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送。
3.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4.協助災區傷亡人員搶救及罹難者屍體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項。
5.協助犯罪偵察事項。
6.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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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請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
(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若非屬能立即判斷之公共安全事故
所造成,例如食物中毒、疫情、傳染病..等,應由各主管機關依
程序向上呈報,並副知消防局)所造成之傷亡人數及所採取之相
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中央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填列「
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立即報告縣長
及電傳衛生福利部;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得
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
等事項。
(三)本府得視情況繼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災區善後及復舊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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