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內政部府授衛醫字第1033302137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7點、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二,並自103年11月1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各消防分隊,維持無(有)線電
          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救護人員、車輛之
          調度。
        2.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
          資源狀況,以利到院前緊急救護載送傷病患送醫地點指揮調度
          之參考。
        3.辦理年度救護技術員訓練,以提高救護技術員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
          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
          生管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
          時可動員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
          防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切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
          隊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
          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
        5.督導轄區醫療機構,維持緊急救護通訊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
          時之通報、聯絡與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之調派。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並按時提供特
          殊病房,一般病房空床資料。
        2.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陳報衛生局備查並副
          知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與聯絡人。
         (3)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
            方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
            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
            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標示牌幟
            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
            方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練事項。
         (8)急救責任醫院得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指派。
        3.其他經衛生機關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
        提供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區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
        護技術員,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應立即通報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之緊急應變小組或勤務
        指揮中心。並按(附表一)之通報系統陳報。
  (三)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
        院。

七、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
  (一)消防局:
        1.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分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
        2.視事故災情之需要,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開設急救站
          ,擇定安全地點,暫時收容  事故傷病患。
        3.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
          救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4.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到院前緊急救護傷病患人數及事
          故現場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及中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5.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得
          協調軍方或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
          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報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應辦理指揮、派遣及
        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1.指揮作業:
         (1)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
            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
         (2)協助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
            全地點,開設現場急救站,以辦理現場救護、聯絡、指揮及
            臨時收容事故傷病患等事項。
         (3)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調度需要,立即聯繫轄區有關急救責任
            醫院、衛生所之救護人員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並待命
            收治傷患。
         (4)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
            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
            該醫療區域之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
            療。
        2.派遣作業:
         (1)指派醫療院所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災情評估回報與後
            續處理。
         (2)指派急救站指揮官、辦理傷病患之檢傷、醫療救護、後續就
            醫治療及死亡診斷、協助驗屍等工作分派事項。
         (3)督導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等資料
            。
         (4)協助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派急救站救護車調度指揮官,負責傷
            患後送交通工具指揮調度事宜。
        3.通報作業:
         (1)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事故編號,請醫療院所確實填列送
            至醫院之傷患情形。
         (2)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
            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陳報縣府及衛生福利
            部。
        4.申請跨區支援:
         (1)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得會
            同消防局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
            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立即報告衛生福利部,請求醫療支
            援。
         (2)通報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協調調派救護人員,救護設施
            等協助及支援。
         (3)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到達後,
            協助辦理有關緊急救護事宜。
         (4)協助跨區支援救護隊進駐事宜。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於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域協助交通指揮、管制,以利傷病
          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送。
        3.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4.協助災區傷亡人員搶救及罹難者屍體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項。
        5.協助犯罪偵察事項。
        6.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

八、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請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
        (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若非屬能立即判斷之公共安全事故
        所造成,例如食物中毒、疫情、傳染病..等,應由各主管機關依
        程序向上呈報,並副知消防局)所造成之傷亡人數及所採取之相
        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中央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填列「
        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立即報告縣長
        及電傳衛生福利部;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得
        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
        等事項。
  (三)本府得視情況繼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災區善後及復舊相
        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