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福字第10313967400號修正發布第 8點、第14點及刪除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限制、補助金額及申請期
    限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限制:
        1.子女生活津貼:指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2.兒童托育津貼:指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3.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兒
          童托育津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以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行使之民事保護令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
          為限。
  (二)補助金額:
        1.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2.兒童托育津貼:除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外,如子女或孫
          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每人每月得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三)申請期限:
        1.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2.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四)申請延長補助者,應由本府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如生活已有明
        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五)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指實
        際與扶養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出具足資證明扶養事實
        證明文件,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十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除第五點第三款子女教育補助經鄉
      (鎮、市)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按月將清冊報府備查外,其他各
      款之補助項目由鄉(鎮、市)公所完成初核,再函送本府社會處複
      核。
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