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限制、補助金額及申請期
限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限制:
1.子女生活津貼:指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2.兒童托育津貼:指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3.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兒
童托育津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以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行使之民事保護令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
為限。
(二)補助金額:
1.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2.兒童托育津貼:除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外,如子女或孫
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每人每月得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三)申請期限:
1.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2.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四)申請延長補助者,應由本府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如生活已有明
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五)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指實
際與扶養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出具足資證明扶養事實
證明文件,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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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除第五點第三款子女教育補助經鄉
(鎮、市)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按月將清冊報府備查外,其他各
款之補助項目由鄉(鎮、市)公所完成初核,再函送本府社會處複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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