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10421634700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0940093388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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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0970084787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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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0980095346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4點、第8點、第9點、第1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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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1000019683號函修正發布 第1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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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100012973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8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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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10134409200號函修正發 布第13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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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1030999120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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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10421634700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為求各機關學校所報各項因公出國計畫,均符縣政需要,由本府組織
    委員會審議,委員由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行政處處長、研考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擔任;並以秘書長為主席。
    如因出國日數、目的地、人數或人員之變更而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重
    新陳報者,得採書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