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為求各機關學校所報各項因公出國計畫,均符縣政需要,由本府組織 委員會審議,委員由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行政處處長、研考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擔任;並以秘書長為主席。 如因出國日數、目的地、人數或人員之變更而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重 新陳報者,得採書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