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農漁字第1050067115B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措施用詞,定義如下:
  (一)禽場: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飼養場及飼養場所。但不包括已停
        業,且事實上無飼養家禽者。
  (二)陸禽場:指飼養雞、火雞、鴕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陸
        禽之禽場。但不包括放山雞場。
  (三)放山雞場: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禽場:
        1.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畜牧場。
        2.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飼養場。
        3.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雞飼養場所:
         (1)放牧面積為禽舍面積之二倍以上。
         (2)飼養達十四週齡以上始上市。
         (3)飼養過程全程不修喙(不剪嘴)。但飼養之放山雞為鬥雞者
            ,不在此限。
  (四)放山雞健康雛雞: 指種禽場出售之放山雞雛雞,經該場所置或特
        約獸醫師綜合確認二個月內禽流感病毒檢測陰性及新城病抗體平
        均力價三十二倍以上之檢測結果,並檢查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良好
        後,開立健康證明書者。
  (五)水禽場:指飼養鴨、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水禽之禽場
        。
  (六)水禽健康雛禽: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種禽場所生產之水禽雛禽
        :
        1.種禽於產季前,經場內所置或特約獸醫師監督,完成水禽小病
          毒疫苗、家禽霍亂疫苗免疫。
        2.出售雛禽前,經場內特約獸醫師綜合確認該場種禽產季前禽流
          感及新城病病毒檢測陰性,並檢查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良好後,
          開立健康證明書證明。
  (七)密閉式、非開放式:指具備遮蔽物或頂棚,以及足以將外界禽鳥
        及其排遺隔絕在外設施之式樣。
  (八)防鳥設施:指包圍之圍網或其他足以將外界禽鳥隔絕在外之設施
        。
  (九)案例場: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發生H5、H7亞型家
        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十)一公里內非案例場:指案例場周圍半徑一公里內,未發生H5、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十一)一般場:指前二款以外,未發生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
          禽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