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4月21日教育部(87)臺國字第8704186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國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
    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