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 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