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撥付利息補貼款之程序:
(一)金門地區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向本府請領利息補貼
款。適用不同規定之利息補貼款,應分別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內
容應包含:帳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核定編號、專案代號、貸
款起迄日、核貸金額、本金貸款餘額、利息利率、自付利率、差
額利率、補貼利息等資料。
(二)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查,個案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不予
核准:
1.申請表個案內容錯誤。
2.個案貸款人資格喪失。
3.個案貸款人逾期未繳款。
4.個案貸款人已逾核准利息補貼期限。
5.未依規定檢附應檢附之資料者。
6.其他不符合利息補貼規定之事項。
(三)管理單位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撥付利息補貼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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