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金門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200018950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102年1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撥付利息補貼款之程序:
  (一)金門地區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向本府請領利息補貼
        款。適用不同規定之利息補貼款,應分別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內
        容應包含:帳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核定編號、專案代號、貸
        款起迄日、核貸金額、本金貸款餘額、利息利率、自付利率、差
        額利率、補貼利息等資料。
  (二)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查,個案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不予
        核准:
        1.申請表個案內容錯誤。
        2.個案貸款人資格喪失。
        3.個案貸款人逾期未繳款。
        4.個案貸款人已逾核准利息補貼期限。
        5.未依規定檢附應檢附之資料者。
        6.其他不符合利息補貼規定之事項。
  (三)管理單位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撥付利息補貼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