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各級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6852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或本府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府高級職員、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
    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就職員中具法制專長
    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