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或本府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府高級職員、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 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就職員中具法制專長 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