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醫療機構開辦復健治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83702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103年10月8日施行,施 行至106年12月31日止 (原名稱:金門縣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復健醫療服
務,並增加民眾就醫便利性,特訂定本辦法。

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型外科專科專任醫師或內科專科醫
師具風濕病次專科專任醫師,在本縣無復健科專科醫師執業之鄉(鎮)開
辦復健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申請獎勵項目如下:
一、開業場所裝修費用。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
    品。
三、藥品費用。
四、醫療設備費用前項之醫療設備費用,與復健業務相關之儀器設備始得
    申請。每一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勵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
    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獎勵,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醫療機構申請獎勵,應於取得開業執照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申請獎勵之經費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主管機關受理獎勵之申請案件後,由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機構。

依本辦法獎勵之醫療機構,應於接受獎勵後繼續在原鄉(鎮)提供復健醫
療服務至少五年,執業時間每週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未滿五年者,應依未
開業月數比率繳回獎勵經費。
前項未開業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