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復健醫療服
務,並增加民眾就醫便利性,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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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型外科專科專任醫師或內科專科醫
師具風濕病次專科專任醫師,在本縣無復健科專科醫師執業之鄉(鎮)開
辦復健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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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勵項目如下:
一、開業場所裝修費用。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
品。
三、藥品費用。
四、醫療設備費用前項之醫療設備費用,與復健業務相關之儀器設備始得
申請。每一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勵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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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
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獎勵,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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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申請獎勵,應於取得開業執照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申請獎勵之經費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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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獎勵之申請案件後,由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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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獎勵之醫療機構,應於接受獎勵後繼續在原鄉(鎮)提供復健醫
療服務至少五年,執業時間每週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未滿五年者,應依未
開業月數比率繳回獎勵經費。
前項未開業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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