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門縣政府府衛醫字第102000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及第5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費生向本府申請接受訓練或服務,其訓練及服務作業如下:
  (一)訓練階段:
        1.醫學系公費生可自行申請國內教學醫院接受訓練,並於一個月
          前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專科醫師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之專科醫師甄選原則辦理(訓練期間三年得計入服務年限),
          外科系之專科醫師訓練得留訓延長臨床專科訓練一年;內科系
          專科醫師訓練得繼續申請接受次專科訓練一年(但以一個次專
          科為限。牙醫學系公費生可自行申請國內教學醫院接受訓練,
          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二年得計入服務年限)。
          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以外之其他醫事學系公費生可自行申請前往
          國內教學醫院接受專業訓練,期間最長為一年(得計入服務年
          限)。
          訓練逾規定期限者,不得繼續在該訓練醫院執業,本府並得要
          求於訓練期滿後三十日內返金服務。
        2.醫學系公費生,以當時金門縣最需要之專科為優先訓練科別。
        3.公費生所覓之訓練醫院及科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限期
          令其(於三十日內)重新覓妥。未依規定之訓練,其訓練期間
          不計入服務年限。
        4.任職期間若申請訓練或進修,依服務機關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二)服務階段:
        1.醫學系及牙醫學系公費生須於返金服務前取得醫師、牙醫師證
          書,藥學系及其他醫事專門技術學科系公費生須於畢業一年內
          取得醫事專門技術人員證書,若未依限取得證書者,其服務年
          限僅計一年。
        2.醫學系公費生畢業後須於本縣服務十年、牙醫學系公費生須於
          本縣服務八年,其他醫事學系須於本縣服務六年。
        3.各學系公費生之服務期間中應有五分之一時間需赴烈嶼服務。
        4.公費生返回本縣申請分發服務優先順序如下:
         (1)公費生自行洽得公立醫療機構。
         (2)於本府指定之機構。
         (3)申請於本縣各鄉鎮開業或執業。
        5.公費生返回本縣開業(或執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醫療機構之開業需依據醫療法之相關規定。
         (2)開業期間,除依法令規定之外,不得私自歇業、停業,依法
            歇業、停業期間不計服務年限。
         (3)申請開業(或執業)地點,應先經本府同意。
        6.未依本要點規定服務者,其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公費生於訓練或服務階段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需先接受分發
        至本縣實務訓練,若本縣無職缺時,得赴其他機構接受訓練,其
        實務訓練期間得計入服務年限。但實務訓練期滿後,仍應依本要
        點規定分發服務。
  (四)公費生畢業後,逕行至國內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者,應先報經本
        府同意,並應辦妥展延訓練或服務,惟其進修期,不計入訓練或
        服務年限。
  (五)公費生服務年資不包括應徵召服役期間,惟選擇醫療替代役志願
        返回本縣醫療機構服務者,得計入服務年資,但最長以一年計。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視需要修訂之。
    本要點中華民國 102年01月03日修正之規定,於已簽訂契約之公費生
    ,亦適用之,不受契約第十九條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