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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 10007228021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