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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910634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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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141561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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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7309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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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25519B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至第14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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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6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鑑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