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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 1021008115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1070007550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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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1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交字第1120147197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條條文(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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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交字第1140018327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