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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法字第 095170003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9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103年7月23日起變更為 「衛生福利部」,第 8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 管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法字第104316013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8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