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業於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 」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標準名稱及第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爰配合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二、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八條)。
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 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