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法字第104316013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8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業於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
」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標準名稱及第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爰配合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二、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
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