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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2026981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2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3條; 刪除第12條條文,除第13條第 2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 劑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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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51666337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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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