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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化粧品用途範圍及不適當標示詞句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4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60312289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點,並自96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