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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經濟部經援中字第09530696061號函公告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10046022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並自110年5月31日生效(原名稱: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