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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610 0033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 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