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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9年9月19日司法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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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12月12日司法院修正發布,民國7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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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2年10月16日廳刑一字第19306號函公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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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7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482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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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7月26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451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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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4月15日司法院(九一)院臺廳刑一字第0966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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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724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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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187號函修正發布 第18點,並自108年12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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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00035870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及第1點附件一、第13點附件二、第25點附件三、附件四,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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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201321號函修正發布 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