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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新字第1063726390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3點,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新字第 1083071314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12305834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點,並自112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