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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建物滅失勘測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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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11115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原名稱:建物滅失勘測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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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六北市地一字第096313883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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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籍字第 098332314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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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764200 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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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測字第1063103120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