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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16772 10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6167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 償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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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 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及第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 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