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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6 2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自104年10月1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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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06 137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