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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2月23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北府財管字第0950086018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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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8月18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財管字第0950589240號令修正發 布第 4點、第 5點及「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標準 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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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8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財管字第0980666578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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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 9月2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財管字第0990913465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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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 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財秘字第1000298350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