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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4月29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09957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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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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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010514號公告自105年1 月4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