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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60837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