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60837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衛生所之門診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