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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60837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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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60837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附表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衛生所之門診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附表-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