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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二字第 0970030935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6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法秘字第0990 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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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 100年5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00053665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5月23日起失其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