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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農政字第103004406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4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