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
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
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
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
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
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
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
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
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
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
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
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
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
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
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
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
法第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
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
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
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
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
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
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