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
  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
  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
  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
  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
  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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