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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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8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八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八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八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
  ,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
  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含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
  制:
  一、省設省議會,縣設縣議會,省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分別由省民、
      縣民選舉之。
  二、屬於省、縣之立法權,由省議會、縣議會分別行之。
  三、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省長、縣長
      分別由省民、縣民選舉之。
  四、省與縣之關係。
  五、省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縣自治之監督機關為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