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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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九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現行條文)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
  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
      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
  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
      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
  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
      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
  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
      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日止,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自第十屆台灣省
  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任期之屆滿日起停止辦理。
  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後,台灣省政府之功能、
  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殘障者之保險與就醫、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濟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
  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