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12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現行條文)
  國民大會集會時,除設前條組、室外,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
  有關事務。
  前項所需人員,得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
  國民大會集會時,除設前條組、室外,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
  有關事務。
  前項所需人員,得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
  國民大會秘書處置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
  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編纂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四人或十五人,醫務至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藥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速記員二人
  ,科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
  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護士二人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
  記八人,操作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法條正施
  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八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
  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
  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故出缺,其繼任人選未能依照前項程序產生時,得
  由總統派員暫行代理。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