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 程序,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 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