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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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現行法規)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
  程序,以法律定之。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
  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