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 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97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增訂第 13條之 1條文
法規體系: / 國民大會 {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代表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
      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本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
  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立法理由〕
  兼具公職之代表,其俸給應擇一支給。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
  費用支條例」,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