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代表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 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本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 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兼具公職之代表,其俸給應擇一支給。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 費用支條例」,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