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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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13 之 1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十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現行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代表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
      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本條。
第十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代表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
      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