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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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5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五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現行條文)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
  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第五條 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
  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第五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
  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其任期與國
  民大會代表同。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三十三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南京集會時代表總額為三0四五人,因此當時設
  主席團八十五人,惟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國民大會第二
  屆國民大會代表(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計三二五人)與依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八十人),於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共同行使職權,故第二屆代表集會總額應為四0
  五人,代表人數既已減少,故主席團人數宜配合修正為三十三人。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八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中華民國37年4月2日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八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